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樓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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