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永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冠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24,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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