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永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冠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24,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