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全體
共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 唐張春雅 (Z000000000)
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勿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
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第條第1項
第1款、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於
起訴後,雖有補正本件被告當事人,然尚有被告唐張春雅之
繼承人欠明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核原告起訴已有不合民事
訴訟法規定之起訴應備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
內補正唐張春雅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
統表及唐張春雅之除戶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