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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