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增加「戶籍變更登記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年2月
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而被告行為時,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以銀元100元、300元、300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一日,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則規定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此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
三、又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拘未到,於95年1月5日經該署發布通緝,迨於97年8月13日為警緝獲,被告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通緝(協尋)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緝字第1880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役齡男子,原住臺中市○○區○○路4段234巷2號3樓之3,意圖避免徵兵之處理,遷離上開住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並於民國91年2月7日,遭戶政機關逕為登記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進而致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所發,指定應於民國94年6月3日到場接受兵籍調查之役男兵籍調查通知無法送達,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遷移地址未申報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何妨害兵役犯行,辯稱:「我真的不是有意逃避兵役,我聽到要當兵的事就馬上回來處理了,我已經抽到海軍陸戰隊。」云云。惟查,被告之居住處所遷移不報,致兵籍調查通知無法送達等事實,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並有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通知書、掛號回執聯、兵籍表、職務送達報告書各1件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丹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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