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姜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如新善的力量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3年
1月1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8條之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月29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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