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呂立群被上訴人 劉得亞
朱中建 曲家驊 吳春祥 金廷輔 秦建國 王恩化 高興國 曲家驥 余鎮國 梁有義 陳偉奇 汪松 潘明光 王麗慧 成戎君 張鳳玲 許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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