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告 馬英九
郝龍斌 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 和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榮顯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榮顯」。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