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上訴人 黃典隆 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上訴人 馬英九
郝龍斌 監察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被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上訴人 張燦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效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八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八五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經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五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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