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4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所載,債權人得請求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又依卷附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單所示,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包含連續十一期之違約金,聲請人逾連續三期違約金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