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3號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務人瑛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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