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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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發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應至103年2月5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竹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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