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蔡曜謙 債務人 楊志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志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志誠於民國98年5月22日出境遷出後,迄今尚未入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且依同法第513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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