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林挺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亦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針對何函文或行政處分不服)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孟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日治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