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徐佩儀
徐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編號│債務人│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徐佩儀、│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自民國104年9月2日│││徐信榮│36,845元│月1日起至民國│分之1.8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04年9月29日止│計算│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自民國104年9│按年息百│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月30日起至民國│分之1.76│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4年12月10日│計算││││││止││││││├───────┼────┤│││││自民國104年12│按年息百││││││月11日起至清償│分之2.76││││││日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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