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吳政儒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憓
吳恩郡 被告 徐立齊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鎂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徐立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政儒、李佳憓、吳恩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