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7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林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