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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