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 謝宥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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