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67號聲請人 林耀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在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