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岐增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應更正為「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八六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第四行「犯意」應更正為「集合性犯意」,第四行「九十八年底起」後方補充「至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第四行「提供」前方補充「多次反覆」,第七行「賭客」前方補充「賭博方式係賭客四人一桌,由賭客輪流作莊,」,第十行「抽頭金」後方補充「而營利」,第十四行「賭資一千零五十元」前方補充「 林東華 所有之」;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證人」二字刪除,第三行「扣案」後方補充「,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三張附卷足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二○六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立法上,以營利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通常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特性,因其本質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一定行為之反覆實施,在立法上予以擬制,定為一罪。查本案被告以上開處所提供多數人打麻將藉以抽頭牟利,其犯罪型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聚眾賭博一次就結束,是以其自民國九十八年年底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併此敘明。被告曾於九十六年間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刑事前案紀錄,堪認其素行不佳,並斟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犯罪之動機在牟取不正當利益,助長投機心態,有礙社會純正風氣,暨其智識、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麻將牌一副及牌尺四支,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五十元係林東華所有,然因被告所有之上開處所為私有建築,非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之公眾場所,是 塗永樺 、林東華、 張秀枝 、 陳麗霞 四人在該處賭博麻將,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公然賭博罪,則上開扣案賭資即不得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又上開扣案賭資亦非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塗永樺、林東華、張秀枝、陳麗霞四人另涉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從而上開扣案賭資應於林東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宣告沒入,始為適法,本院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