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阜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律師被告 陳俊榮
陳俊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帆
曾文姬 林承宏 被告 郭秀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告 陳方淳
陳怡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陳芳淳 」記載,應更正為「陳方淳」;理由欄關於「套匯」記載,應更正為「套繪」;理由欄關於「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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