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洪紳銘洪明
洪詳崴
一、債務人洪紳銘即洪明、洪詳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紳銘即洪明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及致理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洪詳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14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紳銘即洪明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446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詳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10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468元洪紳銘即洪明、洪詳崴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184468元洪紳銘即洪明、洪詳崴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468元洪紳銘即洪明、洪詳崴自民國109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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