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