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春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春園於民國94年0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按年利率6.66%計算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且約定於本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債務人等自民國95年10月起申請公會協商,每期應繳3,916元,共計100期,惟債務人自民國102年4月23日協商毀諾,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計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78,677元整及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