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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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廖國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回復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陳報請求被告返還之防空避難地下室之面積及坐落土地地號,並提出該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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