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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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2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住處3樓房間內,因細故與前妻即告訴人乙○○發生爭執,因發覺告訴人報警,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用手拉住告訴人之手,由上開住處3樓強拉至臺南市○○路○○○巷口,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雙側前臂挫傷之傷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立有規定。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就上開傷害部分,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見審理卷第201頁),本件傷害之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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