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4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