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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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第三人 盧美君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係上開本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僅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即不得逕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背書人││││(新台幣)││││├──┼──────┼─────┼──────┼─────┼───┤│001│97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6月13日│WG00000000│甲○○│├──┼──────┼─────┼──────┼─────┼───┤│002│97年6月3日│70,000元│97年6月30日│WG00000000│甲○○│├──┼──────┼─────┼──────┼─────┼───┤│003│97年7月15日│150,000元│97年7月15日│WG00000000│甲○○│├──┼──────┼─────┼──────┼─────┼───┤│004│97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6月18日│WG00000000│甲○○│├──┼──────┼─────┼──────┼─────┼───┤│005│97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6月26日│WG00000000│甲○○│├──┼──────┼─────┼──────┼─────┼───┤│006│97年6月3日│100,000元│97年7月8日│WG00000000│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