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依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還款或已於何時開
始毀諾?共計繳納幾期?⒉聲請人9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
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⒊配偶 吳宗哲 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受扶養人 吳宜諠吳涵茹吳珮琪 及配偶吳宗哲96、97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陳明其對家計之分擔方式。
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聲請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向各債權人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
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
⒑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
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說明是否尚積欠慶豐銀行債務?如無請提出該行出具之清償完畢證明文件。
⒓說明聲請狀記載住所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現實際
居住於何地?又為何與子女之戶籍地不同之原因?聲請人及其子女戶籍地之產權歸屬於何人所有?⒔提出目前任職於中庄老店蚵仔煎之自98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
文件(須有負責人簽章)及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地址。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數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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