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 陳忠正
3樓 陳忠行 郭陳 合酌郭 陳美雲 陳櫻桃 相對人 胡榮哲
胡峰誠 胡耀仁 劉志忠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八十年度全字第一三五號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長發 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胡龍難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長發前依本院80年度全字第13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7,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80年度存字第20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胡龍難之財產在案。陳長發嗣於民國87年7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為長女 郭陳合酌 、次女郭陳美雲、長男陳忠正、次男陳忠行、三女陳櫻桃等五人,而胡龍難亦於86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依法有長女 胡淑惠 、長男胡耀仁、三男胡榮哲、次男胡峰誠等四人(配偶 胡李粉 拋棄繼承業經本院86年度繼字第555號准予備查),其中胡淑惠於91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配偶劉志忠一人。聲請人已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在案,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爰依法聲請通知胡龍難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等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本院80年度全字第135號假扣押裁定、80年度存字第206號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8月28日南院雅80執全新字第123號撤回通知函、被繼承人陳長發與胡龍難之繼承系統表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前開假扣押事件既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依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該訴訟程序已經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