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春圍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春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春圍因侵占罪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30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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