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洪慧琛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慧琛等解除買賣契約再審之訴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4,666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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