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張宇君 被告曾一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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