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9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竟苺 、 葉李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之發票人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黎竟苺」或「 黎竟莓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