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景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景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