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3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四三二請求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