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31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巷十二之一號)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伍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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