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黃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6,95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