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90號聲請人 林姿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永昌 (即浢丼企業社)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約定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