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賀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旻憲 代理人 周靜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奧迪北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賀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0,000元│ND0000000│106年6月25日│││公司葉佳琪│限公司南港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