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許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達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
本件房屋之價額(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
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併提出該
房屋之建物謄本,俾便本院核定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