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許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達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
本件房屋之價額(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
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併提出該
房屋之建物謄本,俾便本院核定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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