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花旗銀行、荷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新光銀行、聯邦銀行、大眾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達新台幣(下同)2,580,21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嗣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銀行渣打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然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僅17,000元,於支付維持自己日常生活所需必要費用後,僅能按月清償債務5,691元,實無餘力履行渣打銀行所提出按月清償9,518元之還款條件,經渣打銀行於民國98年8月25日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且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於98年6月24日以書面向渣打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經渣打銀行提出分180期,不計息,按月清償9,518元之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之收入於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後,每月僅結餘5,691元,雙方因無法就還款條件達成共識,致協商不成立,渣打銀行並於98年8月25日以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為由,寄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憑(見本院卷第56頁、第34頁、第35頁),應認真實。
四、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經查:
㈠聲請人自98年2月1日起受僱於高雄市社區教育協會,擔任
課輔老師,其自98年2月1日起迄98年9月止之薪資收入為133,806元,平均每月收入為16,7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給付證明為憑(見本院卷第16頁、第58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17,000元,核與前揭證據大致相符,應屬可採。
㈡聲請人主張為維持自己生活,每月除須支出房租5,000元外
,尚須支付生活費用8,045元,合計13,045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家計簿及日常生活費用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18頁、第79頁、第59至78頁)。查:
⒈聲請人主張因在高雄市工作而有租屋居住之必要,每月須支
出房租5,000元乙節,固據聲請人提出租約為憑(見本院卷第79頁),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房租繳納單據所示,聲請人每月實際繳納之房租僅4,500元(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足認以聲請人每月實際房租支出為4,500元,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租5,000元,核與前揭證據不符,而不可採。
⒉聲請人主張除房租外,另須支出生活費用8,045元乙節,參
諸內政部公告9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含食衣住行育樂費用)為11,309元,及聲請人主張之房租支出占其維持生活費用總額38%(5,000÷13,045=38%,小數點下兩位四捨五入)等情以觀,認聲請人除房租以外每月所需生活費用以不逾7,012元為必要(即11,309×[1-0.38]=7,012,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者,尚難認屬必要費用。
⒊綜上,聲請人為維持自己生活,每月須支出房租4,500元、必要生活費用7,012元,合計11,512元,應堪認定。
㈢從而,聲請人之每月平均收入17,000元,於扣持維持自己生
活所需必要費用11,512元後,僅有餘款5,488元可供運用,而有不能履行渣打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情事存在,聲請人主張不能清償債務,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其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27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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