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日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944元,應繳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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