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123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雙方簽訂之美國運通卡申請書第25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在卷足憑,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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