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94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