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周德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89年12月11日所為之89年度訴字第32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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