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璟泰選任辯護人張宗隆律師被告江泓毅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號、110年度偵字第1098號、110年度偵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璟泰、江泓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璟泰、江泓毅因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前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皆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本案經再訊問被告許璟泰等2人,復審酌存卷可考之所有一切事證後,因其等確涉上述罪嫌重大,加上所犯次數暨所造成之危害,依一般常情而言,可預期判決之刑度不輕,綜此全部情狀加以判斷,已有相當理由可認其等為規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大增。故前開被告2人應予羈押之原因仍存,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代之,均應自111年3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