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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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