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達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憲徽 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 吳聲享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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